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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警察使用武力政策
使用武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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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1 .目的 & 范围
全国各地的执法人员和纽约州的执法人员都得到了授权 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合理和合法的武力. 联邦宪法 各州的法定标准规定了何时以及使用多少武力. 这一政策 是建立在这些标准,但不打算是一个详尽的背诵 关于使用武力的州和/或联邦法律框架. 政策是一致的 §840(4)(d)(3).
本政策不打算支持或禁止任何特定的战术、技术, 或使用力的方法. 应提供单独的政策指导和培训 提供给军官的每一种可用的部队工具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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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1.1 -定义
与此策略相关的定义包括:
客观合理的 -判断官员行为的客观标准. 在这个标准下, 必须从理性的角度来判断武力的具体运用 面对同样的情况,如果没有20/20的后知后觉, 并基于当时警官所知道的全部事实 使用了武力. (格雷厄姆,490 U.S. 396 (1989))
致命的武力 -在使用武力的情况下,随时可以使用的武力 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的身体伤害. (《博天堂官网》第10(11)节)
降级 -在潜在力量期间采取行动或进行口头或非口头交流 试图在遭遇时稳定局势,减少直接性 威胁,以便调用更多的时间、选项和资源来解决 不使用武力或减少必要的武力的情况. 降级 可能包括使用诸如命令存在、建议、警告、 口头说服,战术重新定位.
力 -物理技术或战术、化学制剂或武器的应用 另一个人. 当一个人允许自己被搜查时,这不是使用武力, 被押送、戴手铐或绑着.
物理伤害 -身体状况受损或剧烈疼痛. (纽约刑法第10(9)节)
严重身体伤害 -造成重大死亡危险或造成死亡的身体伤害 或严重和长期毁容,长期损害健康或长期 功能的丧失或损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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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2 -政策
衡量使用武力的联邦和州标准都是成立的 在客观合理性的基本前提下. (这是客观合理的 根据纽约刑法第35条免除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第四修正案客观合理性标准的责任)
警察使用的武力应与警察使用的武力相等 在有关官员采取行动的情况下,客观合理吗 逮捕,阻止逃跑,或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. 标准的 客观合理性,由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雷厄姆案中确立 v. “Connor”在本保单中使用,旨在为警官提供指导 使用武力,包括致命的肢体武力.
正如最高法院所承认的那样,这种合理性探究体现了“允许” 因为警察经常被迫在瞬间做出判断 ——在紧张、不确定和快速发展的环境中——关于数量的问题 在特定情况下所必需的武力.(格雷厄姆v. 康纳,490 U.S. 386 at 396 (1989))
这一政策是在承认所有人类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前提下制定的 对任何人的偏见. 授予警员使用合理武力的权力 保护公共福利需要谨慎地平衡各种利益.
如果可能,官员应尝试通过与 被试者,保持距离,否则就不需要使用武力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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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2.1 -干预的责任
在场并观察到其他警员合理使用武力的任何警员 被认为明显超出了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合理的范围 应调解,以防止使用不合理的武力,如果和当官员 有现实的机会来防止伤害吗.
监视另一官员使用超过武力程度的武力的官员 如本节所述,应及时向主管报告这些观察结果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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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3 .使用武力
一般来说,当合理地认为有必要时,授权使用武力 为实施合法逮捕或拘留,防止某人越狱, 或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. (《博天堂官网》和§35.30(1))
根据第四修正案,警察只能使用“客观的”武力 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. 合理:使用武力的合理性 必须从现场一个理智的警官的角度来判断吗. (格雷厄姆, 490 U.S. at 396 (1989))
鉴于没有任何政策能够现实地预测每一种可能的情况 可能遇到的情况,警察被委托使用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在每次事件中适当使用武力.
官员应使用降级技巧和其他替代方法来提高级别 在可能的情况下和适当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们训练一致的武力 强迫并减少对武力的需要. 官员应该允许个人时间 在可能的情况下,在使用武力之前,有机会服从口头命令 如果这样的拖延不会危及警官或其他人的安全 不导致证据毁灭、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犯罪 犯罪.
也认识到军官有理由相信的情况可能会出现 使用任何工具、武器或方法都是不切实际或无效的 由本署提供. 官员可能会觉得更有效或更合理 对他们所面临的迅速发展的情况做出即兴的反应. 在这种情况下,使用任何临时装置或方法都必须 要合理,并只在合理看来必要的程度上加以利用 完成合法的执法目的.
而执法人员的最终目标是避免或减少 受伤,保单中没有任何条款要求军官撤退或暴露在可能的情况下 在施加合理的力量之前,先造成身体伤害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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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3.1 -使用武力逮捕
警察或治安官可以使用 合理的 用武力逮捕或阻止逃跑(刑法第35节).30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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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3.2 -确定武力的客观合理性
在使用武力时,应只使用在当时情况下客观合理的武力 在事件发生时被警察发现了.
可用于确定武力合理性的因素包括,但是 不限于:
- The severity of the 犯罪 or circumstance; (Ibid)
- The level and immediacy of threat or resistance posed by the suspect; (Ibid)
- The potential for 受伤 to citizens, officers, and suspects; (Scott v. 哈里斯,550 U.S. 372 (2007))
- The risk or attempt of the suspect to escape; (格雷厄姆,490 U.S. at 396 (1989))
- The knowledge, training, and experience of the officer; (Graham v. 康纳,490 U.S. 386(1989),特里v. 俄亥俄州,392美国.S. 1 (1968))
- 官员/目标的考虑因素,例如年龄、体型、相对力量、技能水平、 受伤 or exhaustion, and the number of officers or subjects; (Sharrar v. 费尔斯, 128 F. 3d 810(第三Cir. 1997))
- 其他环境条件或紧急情况. (咀嚼v. 大厦27楼. 3d 1432, 1475 n.5第九庭. (1994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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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3.3 -疼痛顺应技术
疼痛顺应技术可能有效地控制身体或主动 抵制个人. 警官们只能在 他们成功完成了哪些部门批准的培训. 官员利用 任何疼痛顺应性技术都应考虑:
- 在给定的水平下,可以控制技术应用的程度 的阻力.
- 个人是否能遵守官员的指示或命令.
- 个人是否有足够的机会遵守.
任何疼痛顺应技术的应用应停止一旦军官 确定遵从性已经实现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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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3.4 -使用致命的武力
警察可能会使用致命的武力来保护自己或他人 警官有理由相信他会面临严重的人身威胁 受伤或死亡. (《博天堂官网》和§35.30(1)(c)
在下列情况下,可使用致命武力阻止逃跑的嫌疑人:
- 警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嫌犯犯了重罪 the infliction or threat of serious physical 受伤或死亡; and,
- 警官有理由相信嫌犯构成严重威胁的迫在眉睫 对警官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.
- 在可行的情况下,在使用致命的武力之前应该给出一些警告. (《博天堂官网》和§35.第30(1)款,根据田纳西州诉. 加纳,471 U.S. 1 (1985) (限制对逃跑的重罪犯使用致命的肢体武力) 加纳,最高法院使用了“严重身体伤害的重大威胁” 在描述致命的有限情况下 可以用武力阻止重罪犯逃跑.)
窒息和呼吸或血液循环障碍
- 对喉咙,气管,颈部施加压力,或堵住嘴或 一个人的鼻子,以可能阻碍呼吸、减少空气的吸入或阻塞的方式 禁止血液循环,除非授权使用致命的武力. (纽约刑事 法律§121.13-a确立了严重绞杀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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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3.禁止使用武力
在下列情况下,警务人员不得使用武力:
- 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从受试者的肛门或阴道中取出物品,除了 有紧急情况的;
- 逼供:胁迫被拘留的人招供;
- 从一个人身上获取血液、唾液、尿液或其他体液或细胞 如有需要,为代替法院命令进行科学测试的目的;
- 除非是为了防止伤害,否则对戴手铐或被束缚的人, 逃避,或以其他方式克服主体主动或被动的抵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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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4.1 -向行驶中的车辆射击
向行驶中的车辆开枪或从行驶中的车辆开枪对公众构成重大风险,可能 不是有效的.
火器不得在行驶中的车辆上发射,除非:
- 车里的人正在用致命武力威胁警察或其他人 by means other than 车辆; or
- 车辆的操作方式是故意要打击军官或 另一个人,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辩护手段已经用尽(或 不存在或不实际),这包括离开车辆的路径.
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从行驶中的车辆上燃放火器. 在这种情况下,警官使用致命武器必须有明确的理由 力. 警察不应向车辆的任何部位射击,企图使其瘫痪 车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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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5 -部门汇报 & 检讨使用武力
- 警察,治安官:对某人有监护的警察或治安官或其他执法机构
必须关注一个人的医疗和精神健康需求
拘留和获得援助和治疗这样的需要,这是合理的和
善意提供. (N.Y. 公民权利法§28)
- 这包括向受伤一方提供适当和及时的医疗照顾 是一起暴力事件的结果.
- 一个人的直接精神健康需要应基于合理的理由 相信一个看起来有精神疾病的人,是在做自己 以一种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方式. (N.Y. 精神卫生法§9.41)
- 参与下述使用武力事件的成员应通知其主管
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部门使用武力的报告.
- 使用武力造成身体伤害.
- 使用武力的事件,一个理性的人会相信很可能导致 受伤.
- 导致嫌疑人抱怨痛苦的事件除了抱怨 戴手铐时轻微不适.
- 传导能装置(CED)被故意或意外释放的事故 显示后解除.
- 开枪射击目标的事件. (NY EXC§837-v要求 执勤或不执勤时,向警察的方向开枪 有关人员须在六小时内向有关人员的主管口头报告 并在事发48小时内准备一份书面报告)
- 个人表示有意进行诉讼.
- 一个人被打或踢.
- 应使用一份标准的武力使用表格来记录任何可报告的武力使用 力事件. (警察局局长、县治安官和警司 国家警察部门应考虑使用这些表格,以确保遵守 EXC§837-t的行政报告要求.)
- 干事应记录任何必要的医疗或精神健康治疗请求 以及警方为安排这种治疗所做的努力
本部门人员使用武力的任何行为都应及时、完整地记录在案 根据事件的性质,在适当的报告中做出准确的报告. 该官员应阐明所感知到的因素以及他/她相信使用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武力是合理的. 为培训目的收集数据, 资源分配、分析及相关目的,部门可能会要求 完成部门政策和程序中规定的其他报告表格 或法律.
- 警察,治安官:对某人有监护的警察或治安官或其他执法机构
必须关注一个人的医疗和精神健康需求
拘留和获得援助和治疗这样的需要,这是合理的和
善意提供. (N.Y. 公民权利法§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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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6 -状态报告
执法机构被要求向DCJS提交事件的详细信息,包括: 但不限于事件发生日期,所涉机构,县,镇/市,描述 所有使用武力的人的情况和人口统计 遭受这样的伤害.
为了报告目的,第837-t号行政法要求每个警察局、县 警长和州警报告任何警察或 和平干事使用武力的情况如下:- 当警务人员从事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时 另一个人的. 严重的身体伤害定义为涉及 极有可能死亡,失去意识,长期明显的毁容, 身体、器官或精神功能的长期丧失或损害 教师.
- 当下列任何一项由人员提出时:
- 对他人挥舞、使用或开枪的;
- 用扼喉器或类似的限制手段对喉咙或气管施加压力 指以可能阻碍呼吸或减少空气吸入的方式的人;
- 展示、使用或部署化学剂,包括但不限于油树脂 辣椒、胡椒喷雾或催泪瓦斯;
- 挥舞,使用或部署打击武器,包括但不限于警棍 或比利;
- 挥舞、使用或部署电子控制武器,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电击枪、闪光弹或远程音响装置.
执法机构负责向其官员汇报信息 谁参与了符合数据收集标准的使用武力事件 上面列出的. 执法机构被要求提交事件的细节 DCJS,包括但不限于:
- 事件发生日期;
- 机构;
- 县、镇/城市;
- description of circumstances; and
- 参与使用武力或遭受此种伤害的所有人的人口统计.
如何报告:国家规定向DCJS报告使用武力事件和死亡情况 可通过eJusticeNY IJ门户网站进行报告. 提交事件的指南 涉及使用武力和逮捕相关死亡的纽约州犯罪报告 透过综合司法门户(IJPortal)界面的程序,可在此找到: 纽约州使用武力和逮捕相关死亡数据输入界面用户指南
更多关于纽约州使用武力收集项目的信息可以在这里找到 在 DCJS使用武力报告网站 包括以下问题的答案 常见问题. -
300.7 .医疗考虑
在预约或释放前,任何人必须获得医疗援助 表现出身体痛苦的迹象,受到明显的伤害,表达了不满 受伤或持续疼痛,或失去知觉. 任何个人 在遭遇后身体痛苦的迹象应该持续监测,直到 可以对他/她进行医学评估.
根据警官对个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的初步评估 受伤时,医疗援助可包括由紧急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查 医院或监狱的提供者或医务人员. 如果有人拒绝 医疗照顾,这种拒绝应在有关报告中充分记录, 在可行的情况下,应由另一名人员和/或医务人员见证. 如果记录了与个人的接触或面谈,任何拒绝 是否应该包括在录音中,如果可能的话.
现场主管,或如果没有,主要处理人员应确保 任何提供医疗护理或接受监护的人 任何使用武力的行为都被告知该人曾遭受武力. 这个通知 须包括警员使用武力及任何其他情况的描述 有理由相信会对受试者造成潜在的安全或医疗风险.g., 持续挣扎,极度激动,呼吸障碍).
表现出极度躁动,暴力非理性行为的人 通过大量的出汗,超乎他们身体特征的力量 而对疼痛的不透性(有时称为“兴奋性谵妄”),还是谁都需要的 与多名警官的长时间身体接触必须得到控制, 可能会增加猝死的风险. 涉及这些人的电话应该 被视为医疗紧急情况. 有理由怀疑有医疗紧急情况的警官 是否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请求医疗援助并配备医务人员 转移(见医疗援助和应对政策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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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调查使用武力事件的程序
-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,监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开始初步施工 力的调查.
- 主管知悉暴力事件后,应确保完成 所有参与使用应呈报的武力的人员须提交使用武力报告,并向 在实际情况下,把在场的所有军官都记录下来.
- 应拍摄足以记录任何伤害或缺乏伤害的照片 警官或嫌犯.
- 警务处处长透过指挥系统会收到督导员的报告 进行调查.
- 符合校园纪律条例和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 协议、机构政策应确立处理失败的标准 坚持使用武力的指导方针. (纽约州行政法§840(4)(d)(2)(vi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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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主管职责
当主管能够对已经报告的事件作出反应时 施力时,监督者应:
- 向有关人员了解基本情况. 没有不当行为指控 或过度用力,这将被认为是正常过程中的例行接触 职责.
- 确保任何受伤者都得到了检查和治疗.
- 在可能的情况下,从当事人那里获取事件的基本事实 施加的力.
- 一旦完成了初步医疗评估或进行了急救, 确保任何涉及可见伤害或投诉的区域都已拍照 疼痛,以及未受伤区域的整体照片.
- 查明尚未列入相关报告的任何证人.
- 审核和批准所有相关报告.
- 评估有关事件的情况,并向警察局长汇报 如果有不符合政策的问题或如果 任何进一步调查的理由都是合适的.
当主管人员无法赶到事故现场时 报告的应用武力,主管预计完成的数量一样多 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.
主管应审查其指挥范围内任何人员的每次武力使用 确保遵守本政策并解决任何培训问题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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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.10 .培训
所有官员都应接受培训,并表现出正确的理解 施加力.
培训主题将包括使用武力,预防冲突,解决冲突 还有谈判,以及降级技术和策略,包括但不限于 与处于情绪激动状态的人互动以及有责任 干预和禁止行为. 840 (EXC§(4)(d)(2)(七))
这项政策并不是要取代使用武力的适当训练. 全面的培训是将所讨论的概念应用于现实世界的关键 在本政策范围内.
所有官员都应接受有关本机构使用武力的培训,至少每年一次 政策和相关法律更新. 所有使用武力的训练都应记录在案.